正道汽车租赁-北京正道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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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事故 我把从租赁公司租来的的车撞坏了我该怎么赔
  2. 目前巡游出租车确权到个人手里,那如何保障原有挂靠经营的出租公司权益
  3. 公司想租车,德国大众汽车租赁业务有什么优势?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注意事项 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其经营形式、租赁车种、服务内容都有所差别。有的公司提供的是一年以内的中高档车,也有的以闲置车辆用来租赁。在租车前,要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然后,咨询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租车所需的证件一般包括***、户口本及驾照,租金通常是预先支付,而不是从押金中扣除。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一般中档轿车的日行驶里程应在100公里以内,但也有许多租赁公司是不限公里数的,您可根据情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二、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三、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四、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如富康车的儿童锁功能等,以利更加方便的使用。你上网查下北京正道租车,这个是现在国内最大的,做的最成功的,至于价格,我给你下了一些基本的车的价格,你看一下吧威驰 3800/月 比亚迪F0 2100 捷达3000 马自达2 3100 新宝来 4050 凯越4400 速腾6000 马三4050 卡罗拉 手动 4000 卡罗拉自动 4500 希望对你有帮助,呵呵

交通事故 我把从租赁公司租来的的车撞坏了我该怎么赔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一般需要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有证据证明租车公司等存在的过错的,可以要求租车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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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2、超出部分,由租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3、租车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车公司有过错的情况是:

租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的车辆存在缺陷、司机没有驾驶资格的、司机醉酒或者不能够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租车公司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在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租车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汽车租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目前巡游出租车确权到个人手里,那如何保障原有挂靠经营的出租公司权益

1、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的法定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定的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没有说明是财产、人身权利;而《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我国侵权行为中的“权”字不仅限于“权利”,而应解释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换言之,我国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为。

3、原因是不少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能及时上升为权利,对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为没有上升为权利而不予保护。 本案中你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协议》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协议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

4、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你来说无疑是合法的,应予保护。

5、因此,尽管汽车租赁公司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未侵害你的民事权利,但显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从而构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10%。

扩展资料:

赔偿项目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

对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有异议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2、致残项目的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比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受害人在计算致残项目前应先进行伤残认定。并且应特别注意抓紧时间进行伤残鉴定,以免有些伤情复合速度快而导致伤残认定级别降低,影响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3、亡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适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损害致残或亡,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性物件损毁等,比如宠物狗遭受交通事故亡的,即使其主人将宠物狗视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残具、参加丧葬)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公司想租车,德国大众汽车租赁业务有什么优势?

2018年12月8日,文件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说了两大方面内容:一是巡游出租汽车要改革,二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要规范。

同时,七部委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修改出台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约车新政”受利益集团的阻挠,实施进展不顺。但相比较起来,巡游出租汽车的改革更是迟缓。尽管各省几乎都出台了改革“意见”“方案”,但基本都是照抄文件,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措施的极少。

近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关系不清的“老毛病”似乎又发作了:经营权***引发的停运、***、诉讼在多地上演,“确权”的声音此起彼伏。

这些***,让本来就饱受网约车冲击的巡游车行业更为动荡。叫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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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管理的核心是经营权管理。经营权归属之争,争的是经营权。

但是要说清经营权到底是啥,却并非易事。

从字面上理解,出租汽车经营权就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权利。

但光这么理解是这是不够的。有几层意思需要注意.。

“出租汽车经营权”中的“出租汽车”仅指巡游出租汽车。市场化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存在“经营权”一说。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与营运车辆相对应。因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称为“车辆经营权”。为与企业经营资格相区别,有的地方又叫“营运权”。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与出租汽车运力管控相关。运力管控又称准入数量限制,与营运车辆指标、***投放额度等也是一个意思;还有以出租汽车专用牌照、顶灯来代表经营权的。

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性质众说纷纭。

经营权由***授予经营者。但说它是行政许可,也不太象。没有法律法规设定这项行政许可。在各地历次的行***力清理中,也鲜有将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行政许可权的。也有说属于***特许经营事项的。但是***对哪些项目实行特许经营,也需要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层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列入特许经营范围。当然成都市、贵州省等少数地区有。

有的说经营权是物权,但这明显与物权法定原则不符。对于***未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否属于财产性权利,理论界也观点不一。

当然,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属性的争论,并不妨碍我们继续讨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争论很正常。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核心,经营权问题客观存在,相应的管理工作还将继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的复杂,是与出租汽车在各地自行发展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事权,由各城市***负责。前城乡建设部和前交通部为出租汽车没少打笔墨官司,到2008年机构改革才尘埃落定。

但到交通运输部开始积极对出租汽车管理做顶层设计时,各地的出租汽车已经在各自的轨迹运行良久。统一纳轨已经非常困难。

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城市原先对此比较淡化,有的则建立十分完备的管理体系,从有偿方式,到转让交易,再到考核监督都有规定,有的还有专门的拍卖、抵押等制度,发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规定,更多的是“向前看”。而对经营权历史问题,只能提出些“科学”“合理”的原则要求。

各地的出租汽经营权车管理流派纷呈,这也是我们讨论出租汽车经营权时遇到的困境。情况掌握不全,如同瞎子摸象。

本文只能对面上情况做个概述,对一些例外的特殊情况就难以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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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出租汽车经营权,得看看它当初是怎么来的。

出租车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来自***。具体的途径,大致可以归结到三类,基本上也是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方式演变的三个阶段:

一是行政审批。

***根据申请,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便将经营权授予经营者。最初出租汽车市场不大,管理也比较粗放,早先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经营权也没有期限的规定,也不需要有偿使用费。一批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权。后来则比较普遍地将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给企业。部分城市后来对行政审批的经营权也开始收取有偿使用费,有的还限定了经营期限。

二是有偿出让。

随着出租汽车市场的繁荣,出租汽车经营权开始受到管控。作为有限的***,经营权的价值也越来越高。“经营城市”的***不会“消费”这块“财源”。有偿出让的经营权出现了。竞拍成为相当流行的方式,也有一些***用了招标、抽签。在出让金方面,从“价格者得”,逐步到“限价出让”。经营权绝大部分限定了期限,少数城市如温州,则是价不封顶、无期限地出让经营权。

三是无偿招标。

在城市***的财路拓宽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中央***也开始严格管理有偿出让。服务质量招标也就应运而生。***通过综合考评体系,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授予参加投标人。投标人一般只能是既有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都是有期限的,而且逐步从有偿出让过渡到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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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出让方式看起来不复杂。问题是经营权出让后,又发生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变化,让人眼花缭乱。归纳起来,大概有这么些情况。

是挂靠和托管。

为了推进公司化、规模化,一些地方******用各种让原先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人挂靠到出租汽车企业,或者加入出租汽车企业接受其管理。

前者,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名义上都属于被挂靠的出租汽车企业,双方会签个挂靠合同或者共同经营合同或者其他名义的合同;后者,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名义上仍属于原经营者,企业为经营者提供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双方签订托管合同、服务合同等等。

二是转让和变相转让。

由于数量控制,出租汽车经营权成了稀缺***。不再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这些转让大部分是有偿的。

对此,有的地方允许转让,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给予办理变更经营主体的手续;有的地方则禁止经营权交易,但又选择默许,既不严厉查处,也不予以明确认可。真正对擅自转让实施处罚、收回的,少之又少。

前者,权属关系清楚;但后者,转让双方只能私下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以原经营者名义经营,经营权归属不清。

三是承包和租赁。

出租汽车经营权人自己不直接经营,而是***用承包、租赁等方式给他人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归发包方所有。

“承包”的情况很复杂。其中有的叫“大包”,承包方一次性支付所有经营权使用费以及购置车辆资金,并向发包方交纳一定的押金、“承包费”;有的“小包”,或称“租赁”。发包方(租赁方)承担有偿使用费,并购置车辆承包(租赁)给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承租方)定期定额上缴“承包费(租金)”,俗称“份子钱”。当然也有一些介于两者之间的承包方式,具体得看双方承包(租赁)合同的约定。

后一种“承包”, 还可以视为发包方的一种经营方式。而前一种所谓“承包”中,发包方不仅没有事实上的车辆所有权,实际上也卖断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本质上属于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复杂还不至于此。

有的企业通过整体收购其他企业取得经营权,实际上使得承包合同、挂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更,内部政策也会改。

有的承包方又将出租汽车转手出租,当起了“二包头”,关系更为复杂。

的经营权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屡次转手,在一些城市,八九成的经营权被实际交易过。

的企业利用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对条款理解不深,通过调整合同使经营权归属发生变化。

些承包合同到期后,合同时双方对延续问题各执一词。

业管理、税费政策的调整,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合同双方争吵不休。4

出租汽车经营权***事关各方切身利益,使企业、经营者、驾驶员不能集中精力提高服务质量,也无法与网约车形成良性竞争。行业稳定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在很多城市,对挂靠、承包等经营方式进行清理整顿,理清各方经营关系,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确权”,已经成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必须迈过的坎。

如何“确权”?这是个重大问题,本文无力把握,只能提出一些看法。

尊重合同。

绕出租汽车经营权都有一些合同。这些合同,一般都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都是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有法律效力。即使一些合同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但也是该条款无效,而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被解除。法治社会,各方都应重诺守信。各方的合法权利都应维护。但是,出租汽车企业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当时或多或少利用了政策上、经济上的优势。而实际经营者在法律知识上存在不足,在选择上并没有完全自由。说合同双方地位平等,是不客观。企业更应明白这一点,站在更高的位置上把握契约精神。

应实事求是。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演变有历史背景,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份合同。如果当时没有***部门或强制或“指导”,是不会出现大量挂靠、托管的;没有***部门严格控制经营权不清只授予企业,经营者个人也就不必投入巨资到企业“承包”出租汽车,接受不够平等的条件;如果不是***部门对出租汽车转让态度暧昧、没有积极作为,也不会有大量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名实不副的现象。凡此种种,对作为个人的实际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而实际经营者也应该想到当初是借了企业的名号才得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不是人多就一定有理。双方都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可能解决问题就容易一些。

应着眼未来。

清理整顿是为了推进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营权争议的各方不是说谁要灭了谁,不必搞得你我活。实际经营者在一线直接提供客运服务,并承担了相当的经营风险。而出租汽车企业为提高行业组织化水平,为行业管理的覆盖也是有贡献的。当前政策环境有调整,技术条件有变化,行业又面临着群众日益提高的出行需求,更何况门口还有“野蛮人”。双方互谅互让、团结一致才是正道。双方相互拆台,结局必定是统统垮台。偷着乐的,是网约车平台的大老板和***司机。解决合同争议,首先要双方友好协商。不必都抱着己方绝对正确的思维处事。比如出租汽车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两权合一”,只要一方对对方有所补偿,既可以“合”到实际经营者个人,也可以“合”给企业。***部门及行业组织可以当好中间人进行调解。出租汽车还得“活”下去,“活”在未来。

出台政策。

出租汽车经营权之争,就是利益之争。完全靠双方协商恐怕不行,还得有政策支持、保障。***部门要发挥应有作用,该表态的应当表态,该出的政策应尽快制定。作为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像***,没有权力解除、变更合同,但是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行政调解。必要时还可以***用一些行政手段。如认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对违法行为人可以进行查处。同时,要出台一些奖惩政策,促成争议双方解决矛盾。杭州市在“确权”工作中,对完成清理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清理车辆数按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而对权属不清的企业,暂停配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这应该是比较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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