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汽车排污费合理吗-征收汽车排污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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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2. 小区排污费不住人应该交吗
  3. 收排污费时,监察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4. 汽车尾气要交环境保护税吗
  5.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修正)
  6. 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有哪些
  7. 环保税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8. 高中政治,帮忙解释一下。 另:排污费是向车主征收还是向汽车制造商征收?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011年12月25日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使排量大、价值量大的汽车多缴税,引起各方热议。通过收取拥堵费、排污费、环境税等手段,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限制机动车增长过快,倡导绿色出行,这些在国外的城市都能找到先例。我国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太平洋汽车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我国是如何征收车船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附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

征收汽车排污费合理吗-征收汽车排污费合理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1.0升及其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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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购车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具体内容

机动车污染税,是针对在用车征收的税。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有关负责人在200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表示,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希望能把机动车污染防治税纳入环境税。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因为全世界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一般都是鼓励新车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对老车仍用老办法。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国家出台政策,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一出,1.6升及以下小排量汽车产销量出现喜人成绩。  资料显示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汽车税收为5至6种,而中国汽车税费达2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40多种。车辆购置阶段所缴税费占车价的比重,美国平均为4%,日本为6%至11%,德国为14%,中国则为30%至35%。有的城市还收取牌照费数万元,有的地方则有新车检查费、车辆移动证费、工商验证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  在车辆使用阶段,除了燃油税,中国的机动车还要缴纳车船税并购买交强险,尤其是中国的不少过路、过桥费并没有因为燃油税改革而取消,而且高速公路全部收费。再加上很多城市收取违法的进城费,可以说,中国某些地方面向机动车所征收的税费非常多。

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一个举措,机动车污染税有着良好的制度用意,当初提出来确有其合理性和针对性。然而,随着今年起燃油税政策的施行,机动车污染税是否还有必要征收,需要重新谨慎评估。  燃油税与机动车污染税,两个政策在功能上显然大致重叠,它们都意在让机动车多跑路,多污染,多付费。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燃油税又比机动车污染税来得合理,机动车污染税和养路费一样,都是按人头征收,忽略了每一辆机动车使用情况的复杂性。而燃油税则相对科学得 机动车污染多,因为排量大小、尾气排放标准、车辆使用频率等最后都体现在耗油上,直接对油征税,既简单易行,又保障了公平。  因而,既然是两项功能重叠的收费,而且已出台的要比尚未出台的要合理,明显就不宜双重收费。事实上,纵使允许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实际效果也未必乐观。杭州、郑州、吉林曾试点机动车征排污费,但效果似乎并不显著。以杭州为例,1998年试点机动车征排污费后,杭州的机动车数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近年来杭州市的交通和一样拥堵严重。不难想象,一年几百元的收费,对于绝大多数车主的影响和压力微乎其微,也就是说,收费未必能遏制污染,反而容易造成花钱买污染的局面,赋予了机动车污染的正当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继续秉持这种谨慎的态度,广征民意,对机动车征排污费的可行性做一次全面而科学的评估。节约、节能减排是汽车行业发展方向,国家也将推出新的油耗法规,并将于2015年实施,相应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到每公里161克,并且明确指出要通过努力,争取到2020年,中国汽车排放和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机动车不是“唐僧肉”  首先我想泼点冷水,在征收机动车污染税这个问题上,即使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该不该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这得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理论层面看,机动车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国家对机动车征收污染税,并将税收用于环境治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一点无可否认。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对于机动车所征收的税费已经非常多、非常重,在此基础上再征收污染税,就会造成税费叠加,机动车难堪重负。尤其是,中国的过路、过桥费并没有因为燃油税改革而取消,路桥费成为车主的一笔沉重负担,再加上很多城市违法收取的进城费,可以说,机动车成了一块美味可口的“唐僧肉”。齐鲁晚报:机动车污染税,想征就征吗  环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民众对此予以认同,所谓“达成共识”纯属以偏概全,是小圈子里的“共识”。而增加任何税种,不仅要取得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顺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所谓征收机动车污染税“只是时间问题”,恐怕是“为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使然。  单看征收机动车污染税,似乎是有理的,但联系到中国机动车已有的税费负担,征收污染税的合理性就大为可疑。广大车主一定会质问:我们缴纳了那么多税费,为什么不能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环保呢?我们所缴税费都用在哪里,用途是否正当合理?如果非要征收机动车污染税,那么其前提就是规范既有的机动车税种,并清理多如牛毛的不合理收费——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私家车主是否应交污染税?

Should private car owners be taxed for pollu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many people can afford a car. As the number of the cars is rising, we are facing some problems. One big problem is the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use of cars.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agencies in some big cities recently suggest that a “pollution tax” should be put on private car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number of cars and reduce pollution in the city. For my part, I agree to this viewpoint, and my reasons are as follows:

To begin with, cars contribute to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or example, a lot of big cities in China are now plagued by serious air pollution. Then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private car owners to pay for the pollution and they should be taxed. The purpose of collec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ax is to raise the fund, and then utilize the tax revenue lever t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Secondly, it is a good way to raise people’s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by putting a pollution tax on private cars. If people suffer from the financial loss when making a decision, they will think more about their decision. Then they will consider more when deciding to buy a private car. Consequently, the increase rate of the number of the private cars can be controlled.

In a word, it is a very good and necessary attempt to use the means of taxation to treat the pollution. Of course, it must be kept in mind that all people, including the private car owners, should try their best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小区排污费不住人应该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

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须报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

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

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部门方可批

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

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

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

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

破坏。

第十八条 在院、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必须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院和治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

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

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

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

办法由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

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

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决定。被限期

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

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报告,

由人民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

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

业、关闭,须报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

业、野生动植物等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试行)》同时废止。

收排污费时,监察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小区排污费不住人应该交。需要交物业费虽然你不入住没产生任何费用,但是物业人员帮你打扫公摊的公共卫生和看管房屋之类的,而且物业监管的就是房屋外面的,房屋里面的本来就不涉及,所以应当交物业费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

排污费汽车简介

排污费是指排污企业因排放废水需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交纳的费用,一般根据排污量由环保主管部门核定收取,主要用途是环境成本,污水处理费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现在各地基本上自来水水价里都含有污水处理费,跟自来水费一起收取,另一层就是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企业向集中污水处理厂交纳的待处理污水费用,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单价计收。

汽车尾气要交环境保护税吗

环境监察大队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年度收支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提出并参与制定污染治理项目年度,并负责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协助监测部门做好监测工作。 (8)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9)负责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费减缴、缓缴、免缴和环保补助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意见,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10)负责汽车尾气路检点现场执法工作。 (11)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投诉(12345热线和12369环保热线)。 (12)承担并完成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修正)

法律客观:

不征。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8月29日召开。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海洋环境保***修正案草案等。环保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大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4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财政部长楼继伟表示,对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各地生态承受能力的不同,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院备案”。机动车拟免征环保税在很多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一大污染源。对此是否征税?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其中在第十二条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中,包括“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楼继伟解释称,“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此外,草案规定的免征环保税的情形还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省征收排污费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

(一)对超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未超过前项标准或指标,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对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酒茶楼、个体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锅炉、炉灶以及其他行业的窑炉、暖锅炉排放的烟尘,参照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向排污单位征收烟尘排污费。

对产生噪声、放射性、汽车尾气以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逐步开展收费。

征收排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院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本辖区征收排污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环境监理所(站)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

中央部属、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监理站征收。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监理所(站)征收。县(市、区)属及县(市、区)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排污费,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划分,由对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建筑噪声排污费由建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级环境监理所(站)征收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对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管辖,由有关环保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省环保部门协调决定或者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加强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工作。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可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第七条 凡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环保部门,必须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排污费年度和实际征收数,于下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出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下年的征收任务。

征收排污费应当根据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和收费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拒报或者谎报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九条 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其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污染物的核定应每年进行两次。对核定结果有争议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裁定或指定监测单位在一个月内另行核定。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出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质时,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

按区域特点划分并实行同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区域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院和省人民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停征超标准排污费;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减征超标准排污费。排污单位因搬迁、设备检修、停止生产或者其他原因暂不排污一个月以上的,应暂时停征排污费。

排污单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停征或减征,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停征或减征的决定。第十二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

环保税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法由院财政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法由院财政部门、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法由院财政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法》和1988年7月28日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法》同时废止。上调排污费编辑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高中政治,帮忙解释一下。 另:排污费是向车主征收还是向汽车制造商征收?

1、 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包括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及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如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化学品税等。

2 、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电池税等。

3、 为减少自然开、保护自然与生态而征收的税,如:开税、地下水税、森林税、土壤保护税。

4 、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拥挤税、垃圾税等。

5、 对农村或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农药税等。

6 、为防止核污染而开征的税,主要有铀税。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法律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百度百科-环境保护税

这题选择C 国家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是直接对汽车制造商进行征收,所以提高了生产高排放汽车的成本,选4:;由于生产成本提高,而汽车制造商又不能对商品涨价(现在商品只能降价,涨价就没市场了),所有他们会对少排放的机动车进行投资,减少对高排放机动车投资,所有优化了产业结构,选1 。2的说法是正确的,但题目中并没有体现,节约和节能能够挂钩,不能和减排挂钩,因此2不选;3的说法错误,汽车生产不会受到限制,而是会由高排放向低排放机动车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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