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三包法规定单个零件保修-浙江版汽车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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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三包法规定是什么201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不少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少于2年或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保修期和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国产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如果国产汽车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产品(包括工时和材料)。如果在销售方开具购车之日起60天内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国产汽车产品的发动机和变速器主要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和变速器。发动机和变速器主要零件的类别和范围由制造商在三包证书上明确标明。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件。易损件的类别、范围和质保期由厂家在三包凭证上明确注明。制造商表述的易耗件类别和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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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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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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