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管理规范,汽车天然气改装厂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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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车改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要用多长时间?
  2. 汽车改气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 汽车改装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4. 车改气需要什么手续
  5.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汽车油改气需要办理的手续:

1、车辆改装前,应由车主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填写车辆改装申请表,方可到指定的CNG汽车改装企业进行改装。

2、车辆改装完毕后,应持改车单位发给的车辆改装合格证,连同改装申请表一起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异动手续。

四川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管理规范,汽车天然气改装厂手续流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汽油油改气后,需要到车管所在行车证副本后盖两用双燃料章,以证明汽车油改气是在车管所认可的改装厂改装。路检,审车时交警都会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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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汽车油改气后的保养:

1、装置保养

开"油改气"车一定要进行定期的装置保养,每间隔半个月就应该针对气罐进行一次全面的漏气检验

2、定期检修

油改气的车每两年针对气瓶就要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气瓶有所磨损或破损,就需及时的更换新瓶后才能继续使用。

3、行驶习惯

正规的行驶习惯,也是保证油改气汽车维持良好性能的关键。

4、日常维护保养的部件

油改气汽车可能会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熄火的现象,这都是因为空气滤净器的清洗不当,或者是喷油仿真器的喷油延时调节不当及减压器的调节所造成的,因此对于油改气汽车而言,部件的保养就极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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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要用多长时间?

汽车油改气手续办理方法 为了确保汽车天然气改装的安全和改装质量,国家对汽车天然气改装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定型在用汽车改装成CNG汽车,必须在经过认证的指定汽车油改气厂进行改装。 车辆改装手续办理方法 : (1)车辆改装前,应由车主向当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填写车辆改装申请表,方可到指定的汽车天然气改装企业进行改装。 (2)车辆改装完毕后,应持改车单位发给的车辆改装合格证,连同改装申请表一起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异动手续。 (3)CNG汽车驾驶员应经市车管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后,方能驾驶天然气汽车。

油油改气后,需要到车管所在行车证副本后盖两用双燃料章,以证明汽车油改气是在车管所认可的改装厂改装。路检,审车时交警都会查看。

汽车改气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要先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然后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3、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车辆归单位所有的还需要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或工商企业登记部门批准变更证明、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另外,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将手续办理完毕。

汽车改装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汽车改气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车辆改装前,应由车主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填写车辆改装申请表;

2、车辆改装完毕后,应持改车单位发给的车辆改装合格证,连同改装申请表一起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异动手续;

3、一般情况下正规的油改气厂家都会为在该厂油改气的车辆办理该手续免代办费。

汽车改气后有什么优势

汽车改气后的优势如下:

1、经济,天然气的价格较低,烧气的车辆,单位里程的费用低于燃油车辆;

2、环保,与燃油相比,天然气从制备到运输、最终运输中的污染很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车改气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向交管部门递交申请,在取得交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改装。改装后可以到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手续。

当车辆发生改装之后,车载燃气设备需投保责任险。因为“油改气”加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燃气设备,这是对车辆燃油动力系统的具体性能进行改造,所以车主在对车辆进行改造时一定要注意车载燃气设备厂商是否已经选择了相应产品责任保险进行投保。

汽车改装天然气注意事项

每次出车前,应检查各个零件的紧固情况,用洗洁精水测漏,发现漏气应该即可关闭气瓶阀门到改装厂维修

检查方法很简单,将空的饮料瓶注满水并加几滴洗洁精,摇晃后,涂到车的减压阀、开关、管道接头、气瓶阀门等处,看有无气泡冒出,一旦有气泡冒出,就说明该车的天然气存在泄漏,应当立刻关闭气瓶总阀门然后回到改装厂及时修理。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车辆改装手续办理方法 :

一、车辆改装前,应由车主向当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填写车辆改装申请表,方可到指定的汽车天然气改装企业进行改装。

二、车辆改装完毕后,应持改车单位发给的车辆改装合格证,连同改装申请表一起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异动手续。

三、CNG汽车驾驶员应经市车管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后,方能驾驶天然气汽车。

提示:

为了确保汽车天然气改装的安全和改装质量,国家对汽车天然气改装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定型在用汽车改装成CNG汽车,必须在经过认证的指定汽车油改气厂进行改装。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 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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